全面剖析互联网贷款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这些不同
2020年7月17日(周五),继2020年5月9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第9号令),意味着关于互联网贷款的第一份基本规范文件正式落地。
全面剖析《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过渡期为两年(相对较宽)。
2、《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互联网贷款,即贷前和贷后均必须在线上进行的信用类贷款,也即贷款授信核心判断要素来源于线上的贷款。
(二)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调整?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改动不大、核心内容基本没有变动,不过对相关要素的表述更为具体:
1、将商业银行合作机构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调整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明确“贷款支付应由具有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执行”。
2、明确“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同时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3、增加了“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以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三)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1、2020年度银保监会大检查特别提及
2020年度的银保监会大检查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创新业务的检查”和“整顿问责”两部分。实际上在2020年的检查重点中,针对银行、保险和信托领域,均特别提及对“创新业务”的检查,这是2019年所没有的情形。
其中,线上贷款业务的检查重点主要包括(1)线上线下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2)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3)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风控流于形式;(4)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出资放款;(5)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6)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可以看出以上检查重点基本也都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规范内容,而这也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
2、互联网贷款的监管相对比较复杂
整体来说,目前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寥寥几类。不过除商业银行外,其余几家受制于资本金等约束条件,信贷投放的能力较为受限,因此多数放贷机构均寄希望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而商业银行之前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面临天然的技术、场景与客户约束,因此通过仅提供资金的路径便可获得较高的收益对其具有不小诱惑性。
不过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的机构和领域以及影响较为广泛,使得之前多数针对于此的监管文件难以真正落,而此次正式稿也有一定程度的放松,例如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
3、2019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明显增多
互联网贷款业务近年来受到政策层面的明显关注,但实际上这两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也在明显增多,主要原因在于利差收窄背景下高收益、低风险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非常可观的发展路径,这其中不乏天津银行、盛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州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也包括渤海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等全国性银行,事实上从它们的零售贷款收益率变化便可见一斑。
4、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年来大幅攀升
虽然相较于实体经济,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绝对水平似乎并不高,但如果从趋势来看,则会发现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却非常快。
例如,根据社科院的测算,2009年一季度,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仅为17.90%,2020年一季度居民部门杠杆率则已升至57.70%,已经是2009年同期的3.22倍,可以说这个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同时如果按照BIS(国际清算银行)的统一口径来算,2019年底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水平为55.20%,远远高于新兴市场整体的43.10%,更远远高于俄罗斯的19.20%、印度的12.20%,也高于德国的54.40%。虽然和美国的75.40%、韩国的95.50%以及发达经济体的73.50%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已经和欧元区的57.90%、日本的59%以及G20的60.70%比较接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9年11月26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对居民债务风险给予了明确提示,并且人行测算的我国2018年居民部门杠杆率为60.40%,明显高于BIS测算的52.60%,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居民的债务压力和共债风险可能需要特别关注,起码监管层面应该会且已经有所行动。
5、商业银行非住房类零售贷款质量已有恶化倾向
这两年来商业银行的非住房类零售贷款质量已有恶化倾向,而监管部门近年对共债风险的关注度也比较高。例如,这两年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较为迅猛的上海银行、天津银行的消费贷款质量均有所恶化,如上海银行的个人消费贷不良率由0.52%升至1.15%,天津银行则由0.17%升至0.97%。
再比如,信用卡业务较好的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不良率也有所上升,其中招商银行由1.11%升至1.35%,兴业银行由1.06%升至1.47%,浦发银行由1.81%升至2.30%。
(四)不利层面
1、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20万元的限额
正式稿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之前的规定为3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实际上目前诸如建行、工行、邮储银行等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也均为20万元,说明政策层面上国有大行等早有准备。
2、对合作机构提出了五个层面的要求
正式稿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并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2)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
(3)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4)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若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5)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以上海银行为例,其在2019年年报中的几个表述便与此有密切关系,如(1)进一步加强与头部场景机构合作;(2)分类分层做深做透核心合作伙伴;(3)培育新的合作伙伴;(4)深化对重点客群的白名单经营。很显然上海在合作伙伴方面采取了名单制管理以及向头部机构与核心机构倾斜的策略。
3、防止对居民的过度授信等共债风险,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虽然居民杠杆率仍有上升空间,但正是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存在,使得目前居民杠杆率上升较快,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情况较为明显,共债风险较为突出。为此,正式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
(1)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2)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3)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4)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4、商业银行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1)应坚持自主风控的原则,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也即商业银行应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
(2)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分担风险)。
(3)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4)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
(5)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
(6)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
(7)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8)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9)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情况。
5、监管部门有权提出例外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授信额度、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2)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具体包括业务规划情况、风险管控措施、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等。
(3)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
(4)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
(5)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互联网贷款,商业银行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6)商业银行每年应对与合作机构的数据交互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五)有利层面
1、没有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在明确单户消费信用类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同时,正式稿特别突出对小微企业融资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即没有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应该是最大利好,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期限不超过1年。
即明确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这一授信额度上限。其中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2、未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
虽然正式稿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实际上是允许了商业银行可以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对于网点布局不够广泛的地方法人银行、资本金相对较为稀缺的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来说是明显利好。毕竟如何识别客户的归属地本身也是一大难点。
(1)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意味着地方法人银行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2)对于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主要以民营银行为主)则不受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基础知识储备
具体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知识点。
(一)互联网贷款、现金贷、助贷和联合贷款
本质上看,以上四类贷款均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且为信用贷款。
1、何为互联网贷款?
这三份文件分别为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
需要说明的是,前面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也仅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
2、联合贷款和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一类)
通常情况下,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贷款合作可进一步分为助贷和联合贷款。
(1)联合贷款是指合作机构与贷款人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即客户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入口申请贷款,银行和互联网公司联合出资、风控、贷后管理等,收入和风险按出资比例各自获取和承担,且商业银行通常不会直接接触客户。
(2)助贷是指由助贷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同时负责提供客户导流、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流程服务,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通过助贷服务机构直接将资金贷给客户的一种业务模式,这里的助贷服务机构并不直接接触资金。
显然以上两种合作业务模式的动机在于银行具有资金优势、合作机构具有客户与场景优势,二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3、现金贷(属于个人消费贷款,起源于2014年)
(1)现金贷的简称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属于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灵活快捷、实时审批、快速到账、按日计息的特征。
(2)现金贷(英文对应paydayloan)是一个舶来词汇,带有期权的内涵,直译为“发薪日贷款”(即小额、短期、无担保),起源于1900年的美国(美国的放贷者以低于工人工资水平的价格提前从工人手里购买获取工资的权利)。
(3)2014年11月,P2P平台信而富宣布与腾讯QQ客户端合作推出“现金贷”产品,正式拉开现金贷产品的序幕。
(二)风险模型、风险数据与合作机构
前面的互联网贷款定义中,提出了风险模型、风险数据,同时互联网贷款还有一个关键方,即合作机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这三个概念以及合作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三)相关政策文件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内涵很广。2016年4月国务院14个部委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算是正式拉开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大幕。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聚焦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的整治。我们这里讨论的互联网贷款也属于上述整治领域。
1、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很多中小银行而言,充分借鉴直销银行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帮助其有效突破地域上的限制。同时资本金规模较小的网络小贷公司、P2P机构等类金融机构也希望借助银行的力量实现成倍的信贷投放。
2、整治现金贷业务
一系列光鲜业绩的背后,现金贷在暴力催收、高利贷等方面的问题相继爆出,特别是2017年10月上市的趣店由于其线上现金贷业务而造就的惊人创利能力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现金贷也开始迎来2017年11月-12月的强监管和集中监管。
3、整治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
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重点在于明确机构的持牌运营要求,其监管时间段主要集中于2016-2018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