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安敦促买卖银行账户人员自首主动投案或减轻处罚
近日, 海口市、北海市、南宁市等多地公安局 发布《关于敦促买卖银行账户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加大对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法律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查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凡知悉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深圳市加强打击整治涉电信网络诈骗对公账户
4月21日上午,市联席办组织召开第四期国务院联席办 “六项通报”涉诈银行对公账号排名前五商业银行负责人约谈会 。 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行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会上,市联席办介绍了国务院联席办第四期通报各行对公账户排名情况,对被通报的155个涉电诈对公账户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当前我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形势, 要求各行引以为戒、厉行整改,特别强调了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将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随后,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强调形势严峻,并提出六个工作要求,要求各行进行内部整治,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要求;市银行业协会针对目前深圳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了现行局势分析,提出各行应重视对公账户整治工作,提出新解决方案,加强建议互通。
最后,市联席办打击组组长、市公安局刑侦局副局长冯海东同志讲话。他强调,深圳对公账户整治工作已经到了紧要关头,形势严峻,各行应“警钟长鸣”,提高对公账户整治紧迫性。各行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整治进度,各行间要相互交流,发挥大数据积极作用,实现“去存量,控增量”。
市公安与银行主管部门联手,开展打击整治涉诈银行对公账户违法犯罪行动, 千家企业账户被冻结。
经过打击整治,各家银行已加强监测,尤其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持续关注客户日常经营活动及金融交易情况。重点排查异地开户、休眠测试、无法联系开户企业、资金过渡明显、夜间交易频繁、经营异常的可疑账户。 对可疑对公账户, 各商业银行会视情况分等级采取只收不付、不收不付、限制网银交易等控制措施。
1.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被重点关注
1、一人多企、一人多户、一址多照
2、经营地址为“自主申报、住所申报”
3、无深户、无居住证、无社保的三无人员
4、首次开户的企业法人代表年纪偏大或偏小(小于25或大于65岁)
5、身份证地址为异地的偏远农村、手机号为异地、企业名称用字怪癖等。
2.企业法人需注意接听银行电话
银行一般会通过电话联系法人或者实地上门方式进行排查! 主要会核实公司名称、税号、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法人、主营业务等,因此建议企业老板熟悉下公司登记信息,注意及时接听电话,避免因回复不及时,被认定为联系不上,从而导致账户冻结!
3.对公账户被冻结如何解决
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接听银行电话,导致自己公司对公户被冻结了,账户无法收款和转账,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解决呢?
1、首先,公司一定保证要合法正规真实经营
2、其次,及时和所属银行网点进行沟通、按要求提供相关真实经营的证明材料申请解冻(比如:房租水电发票、场地租赁合同、公司社保、交易往来合同等等)
3、可把原来开的对公户销户后,再重新选择其他银行开户。
4、对于企业新申请对公账户从严审查
针对企业新申请的对公账户,各商业银行按要求落实开户审核责任,做好开户尽职调查工作,企业需按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提供以公司、法人、股东名义承租的租赁合同或场地证明(包括自有房产证)
2、近1个月水电费发票或租金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金额、时间、付款方收款方,需与租赁合同内容以及公司注册成立时间逻辑关系对应)
3、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4、法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公司相关资料到场开户
银行网点在受理申请资料后,需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注册地址,确保“真人、真事、真资料“方能审核通过!
央行、公安部联合打击对公账户买卖
2019年12月16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 为有效遏制买卖银行卡、账户的行为,强化源头治理,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公安部决定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
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二、妥善处理异议
个人对银行和支付机构釆取的惩戒措施提出异议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如个人认为提供的信息有误,不认同公安机关对其认定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个人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名称,个人可以向认定涉案事实的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相关信息上报和移送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17〕109号)对申诉进行处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组织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针对买卖银行卡、账户危害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各种宣传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的危害性及惩戒措施,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卡、账户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在校学生、企业财务人员、老年人、农村居民等群体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现场宣传教育。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及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将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发布至银行和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对买卖银行卡、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
警方提醒: 买卖银行账户涉嫌违法犯罪
随意买卖银行卡、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广大市民群众千万别贪图小利,以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是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
二是切莫以身试法。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小利,走上倒买倒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外出打工人员要问清工作内容,不要参与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成为罪犯“帮凶”。
三是主动举报犯罪。相关部门、银行要加强监管,个人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