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银商菠菜罪对网络游戏涉赌绝不姑息
今日,人民网转载文章《小伙倒卖了两年游戏币,累计涉案金额高达两亿元》,其中提到一起有关法院审理“游戏银商”的案件,并对涉案人员的罪名认定及判罚进行解读。
案情梗概大致是这样的。
倒买倒卖游戏币,涉案资金2个亿
据了解,主犯叶某先后成立了“凤凰网络”“时时网络”等7家网络公司,并伙同其亲属多家知名网络游戏平台上注册了大量账号。通过游戏中的赠予等功能,叶某等人完成与玩家间的游戏币回收、售卖,做起银商勾当。
截至案发,叶某等人用于银商活动的流水金额高达两亿余元,非法获利350余万元。今年5月3日,当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叶某等人犯赌博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则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新浪彩通》曾多次对相关案件进行报道。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本篇新闻对为何涉案人员被法院最终以赌博罪进行量刑做出了解释。
切莫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在社会数字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如短视频、直播、电竞等网络文化开始于中国风靡。而竞猜、棋牌类游戏便是这其中一支不可忽略的力量。
由于这类网络游戏具有天然的赌博性,使得原本为提高游戏可玩性的欢乐豆、元宝等虚拟财产便具有了价值,从而获得市场,催生出以贩卖这些虚拟财产的人——游戏银商,成为网络生态的破坏者。
但,有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查实并追究:
第一,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性质还未得到立法确认;
第二,虽然银商靠倒卖游戏币,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但表面上却并未直接参与到网络赌博中,很难判定银商到底属于非法经营还是赌博罪。
而上文案件中,法院对叶某等人以赌博罪做出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点依据:
1、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及《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提供兑换法定货币的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也就是说,银商的存在打破了玩家所赢得的游戏币只能单向流通的限制,可以提供法定货币的转化、结算,相当于在赌场中为赌客提供筹码兑换、套现等服务,并以此为业,实现营利。所以,叶某等人被法院以赌博罪论处。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银商的存在是依附于游戏平台,而造成其形成泛滥之势的原因何在?
银商的背后黑手
5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告:成功侦破了北京联众公司棋牌事业部利用网游平台开设赌场案,并抓获公司执行副总裁秦某,以及银商张某在内的36名嫌犯,涉案金额超过3.35亿元。
银商和游戏平台高层一起被抓,说明什么?
其实,不法游戏平台早已和银商之间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且方式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大致为游戏平台将游戏金币划拨到银商总代理的账号,由银商总代理将分数贩卖到下级银商,再由各个银商对外招揽赌客玩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游戏平台通过银商出售回收虚拟货币,从中谋取暴利。另外,银商的加入,导致平台与玩家不直接发生现金联系,加大了打击难度。而这这也就是为何相关案件中,多是银商充当刀下鬼,平台却鲜有暴露的原因所在。
从前几日央视报道暗藏于棋牌游戏中的“俱乐部”,到公安部查处联众,再到今日人民网转载银商案件,我们或可将其视作是传递出的信号——有关部门将追根溯源,彻底整治网络游戏赌博乱象!